发行票据是中性消息,发行票据实际上就是向外发行债务集资公司的中期或短期使用的资金,很多时候只能说明这公司的财务上资金流动性不太够,需要通过这种方法来缓解资金紧张问题,这是一般的企业也会遇到的问题,只不过使用的方法不同(一般企业会通过银行贷款渠道,很多时候若企业在银行中的信贷额度不太够时,若是上市公司就会通过向外发行票据的方法筹集所需要的资金缺口),这个并不能说明什么大问题的,由于这种筹资行为属于必须披露的,实际上也只是一个例行性质的公告。
一楼所说有点问非所答,这问题应该是上市公司发行票据,如果是央行所发行的央票就是另一回事了,的确发行央票资金央行资金回笼的一种货B手段,这个要看央票的发行额度大小和发行的中标利率(或发行利率)来取决的,但一般这个是属于利空为主。
上市公司终止募集资金,对股市利好还是利空,上市公司终止募集资金对股市利空不是挺好的
其实什么都不懂的人,最好的,最稳妥的理财产品就是存银行。日积月累,积少成多。
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zj、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zj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募集资金的存放:
募集资金的存放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应当在银行设立专用帐户存储募集资金,并与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用帐户管理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上市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本所并公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募集资金专用帐户,就是将当年募集的钱放在里面接受监管,防止挪用。现在钱用完了或者换了其他监管账户,就进行注销。当然这些行为都要公开进行公告的,。
属于中性消息,构不成利好利空,且好多公司这个事项都不公告的。